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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阳光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1-06-08   浏览次数:

阳光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文件


继教 2021〕 5

关于印发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单位、教学站点:

进一步规范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业务项目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改善业务管理水平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教育厅相关文件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阳光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阳光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21530日印



附件1

阳光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阳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阳光 院 〔2017〕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函授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办学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同时须附相关证明。经办学单位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未书面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14日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各办学单位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提交相关证明: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参军”)的;

2.新生身心健康状况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适宜按时入学的;

3.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入学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应由本人填写《阳光学院函授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1),经办学单位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三)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参军,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内填写《阳光学院函授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中“复学申请栏”,主动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身心健康状况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康复,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退役后2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能保证正常学习。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继续教育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经办学单位审核,提交继续教育学院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每学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截止日起14日内,学生应提交相关证件和阳光学院出具的缴费凭据到办学单位审核并统一报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除已获准免修、免听的外,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面授的考勤由办学单位负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督查。任课教师负责教学活动的考勤记录。

第十一条 除获准免修、免听的课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面授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课程缺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等)、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该课程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成绩或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卡,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或已获得学分,记入学生学籍卡。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办学单位打印学籍卡一式叁份,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归入办学单位档案室,一份归入学校档案室。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主要参考依据为: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网络考试、上机操作考试、口试、论文、作品设计、调研报告、参加相应国家级、省级考试等方式,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综合考核。考核方式应在课程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及时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评定

(一)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而成。期末考试成绩占考核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70%。成绩评定办法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课堂出勤、课程作业(阅读、报告、论文、实验、测验等)、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

同一课程,补考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补考卷面成绩按照该课程原规定的比例综合评定而成。

(二)所有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记载,成绩60分以上为考核合格。旷考、作弊、违纪的,成绩记载为0分。

第十八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开考前填写《阳光学院函授生课程缓考申请表》(附件2),经办学单位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

(二)实践环节(含实验)课程、补考课程、重修课程、不安排补考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三)缓考的学生可与补考的学生一同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十九条 旷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该课程按旷考处理,不安排补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一)未参加考试且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缓考,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的;

(二)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条 补考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学期面授前和毕业前分别进行的一次补考,补考工作由各办学单位自行安排。课程考试经补考合格后,计入学籍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安排补考,须参加重修:

1.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2.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面授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课程缺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等)、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该课程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4.考试旷考、违纪、作弊的;

5.缓考、重修成绩不合格的。

参加课程重修的,重修成绩按历次修读的最高分认定,记入学籍卡。

第二十一条 课程修读

(一)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或年级异动等原因,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补修异动后专业培养计划已开设但尚未修读的课程。

(二)凡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级考试和同层次全日制本科院校全日制课程考试,该考试科目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所列课程相同、要求相当,由学生填写《阳光学院函授生课程免修申请表》(附件3),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可以免修免试。成绩按相应统一考试所取得的成绩记载。

(三)国家组织的等级考试包括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免修免试公共基础课中的同类课程。

(四)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原考核成绩记载。无具体成绩的,“合格”按70分、“良”按80分、“优”按9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非百分制的分数折算成百分制的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五)学生在学期间,累计申请免修免试课程门数控制在该专业所开设课程门数的百分之四十以内。

第二十二条 成绩查询及复核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记录,由办学单位及时公布。学生可以通过办学单位进行查询。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7日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办学单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会同办学单位核查。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荣誉等作出限制。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申请工作,学生只可在入学的第一学期时提出申请,之后不再办理转专业事宜。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阳光学院函授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4),经所在办学单位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三)学生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非经全国统一成人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的;

(三)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申请转入同类招生类别以外专业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七)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籍管理、毕业、学位授予等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如教学计划要求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其成绩与新专业互认,末修课程应予补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转学至其他办学单位学习者,由本人填写《阳光学院函授生转办学单位申请表》(见附件5),并附在校期间成绩及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经转出、转入办学单位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休学与复学、退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状况,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

(二)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参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填报《阳光学院函授生休复学申请表》(附件6),附有关休学证明材料,交所在办学单位签署意见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1年为期。如需继续休学、保留学籍的,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三年制本科休学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于期满学期开始前填写《阳光学院函授生休复学申请表》中“复学申请栏”,并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办学单位申请复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申请复学时,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因身心健康状况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康复,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4日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参加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接受学校退学劝告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各办学单位提出,经继续教育学院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办学单位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函授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参军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可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提出课程重修申请,课程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习满1年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的,可发给学习证明。

八、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九、学籍信息变更申请

第四十 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错号、重号等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现象,不涉及出生年月日变更,经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确认需要进行更改的,可以更改在校生学籍信息。

五十 更改学籍信息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个人提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书:说明申请更改的信息,更改原因或理由,联系方式等。

(2)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

(3)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本人那页复印件各一份(若是入学后更改姓名的需提供更名前后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户口本曾用名一栏应注明原姓名)。

(4)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确认)表》,加盖考生原毕业学校、生源地各级招生部门公章。(生源地县级、市级招办的章一定要盖)

以上材料办完后提交所在教学点,教学点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汇总后寄往阳光学院成人教育中心教务处,由学院统一上报省考试院和省教育厅申请学籍变更。

五十一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更改信息:

(1)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2)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附件:

1.《阳光学院函授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阳光学院函授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3.《阳光学院函授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4.《阳光学院函授生转专业申请表》

5.《阳光学院函授生转办学单位申请表》

6.《阳光学院函授生休复学申请表》

7.《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确认)表


1

阳光学院函授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年级

专业


层次


学习形式


身份

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保留学籍期

日至


申请

保留

学籍

理由








学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生

所在

办学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

教育

学院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办学单位及继续教育学院各留存一份。

2


阳光学院函授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学号


年级专业


所在办学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缓考课程


开课学期


申请缓考理由(附证明材料)












学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办学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办学单位及继续教育学院各留存一份。


3

阳光学院函授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学习层次


专业


年级


所在办学单位


入学时间


申请免修科目

免修原因

(附证明材料)

成绩

备注

















办学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学院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办学单位及继续教育学院各留存一份。

4

阳光学院函授生转专业申请表

姓  名


学号


联系

电话


原录取

专业年级


层次

专升本

形式

函授

( )

业余

( )

拟转入

专业年级


层次

专升本

形式

函授

( )

业余

( )

申请理由: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学单位意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一式叁份,学生、办学单位及继续教育学院各执一份。


5

阳光学院函授生转办学单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号


年级专业


联系电话


联系

地址


邮编








学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转出

办学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

办学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

教育

学院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办学单位及继续教育学院各留存一份。

6

阳光学院函授生休复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专业


年级


层次


身份

证号


联系

电话


申请

休学

期限

日至



休学

理由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复学

理由







学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生

所在

办学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

教育

学院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学员申请休学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学,在复学前一个月持

本表格及有关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2、本表格一式叁份,学生、办学单位及继续教育学院各执一份。    


7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确认)表

考生号


姓名


性别





由所在高校


学生近期免冠照片




骑缝盖章


考生录取电子照片

身份

证号


民族


录取

年份


是否享受高考录取优惠政策

□ 否

考生

特征


生源

所在地


□ 是(请填写):

更正

信息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民族  

□其他(请填写):

更正前

信息


更正后

信息


更正

理由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考生原毕业学校、生源地各级招生部门意见

考生原毕业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生源地县级招生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生源地市级招生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生所在高校学籍管理部门意见

学生所在高校学籍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所附证明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户籍证明    □户口簿复印件  □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

□考生原毕业学校证明    □县级招生部门证明    □市级招生部门证明     □省级招生部门证明

□高考报名表    □录取花名册复印件  □其他(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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