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招项目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招项目 > 成人教育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阳光学院2025年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01-17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业务项目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和改善业务管理水平,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制订《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经2024-2025学年第12次校务会批准后,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阳光学院

                                                             2025年1月8日




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理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两级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未在毕业当年提出学位申请的;

(三)考试作弊者;

(四)因其它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学位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第六条  学位课程考核及免试条件

(一)学位申请者应通过3门学位课程考试,分别为专业课1门、专业基础课1门和外国语1门(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

(二)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3-5月进行,考试时间一般提前1个月时间公布。

(三)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具体考试科目,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公布。

(四)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须由本人提出补考申请,安排参加次年学位课程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则不得再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考试作弊者,不得提出补考申请。

(五)有以下情况者可凭有效成绩证明,申请免试学位外语课程: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申请学位报名五年内(含五年)或入学后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2.在原专科院校或申请学位报名五年内(含五年)或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六)学位课程考试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士学位考点原则上设置在阳光学院校本部。教学站点当届我校毕业生达250人(含)及以上人数者,且具备标准考点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学士学位校外考点。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3.1寸蓝底彩色证件照3张,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学位申请表2张、学位证书1张、备用1张),照片须与学信网毕业照一致。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于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并确定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学生名单。

(三)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建议决议报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中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五)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继教[2021]9号)同时作废。



附件1: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附件2: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补考申请表

附件3: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成绩单




Copyright@阳光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99号 闽ICP备 14018106号-3  邮编:35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