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部门、单位、教学站点: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业务项目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和改善业务管理水平,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教育厅相关文件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阳光学院函授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附件1:阳光学院函授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21年5月30日印发
附件1:
阳光学院函授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战略的实施,方便学生就近上学,学校从实际发展的需要出发,依据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设置校外教学点。为加强我校函授教育校外教学点招生和办学管理,提高教学点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学点的设立
(一)坚持“宁缺毋滥、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遴选合作单位,合理设置合作办学点,合作办学单位应符合《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评估基本标准》,原则上须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或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如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学条件,熟悉教学的管理人员和稳定的师资队伍,并能履行合作协议,经研究,可开展合作。
(二)对于申请合作办学的单位,继续教育学院严格办学资质审核,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后,提交学院会议研究决定。
(三)统一规范校外教学站点名称为:“阳光学院XX函授站(点)”。
二、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一)继续教育学院的职责
1、建立健全函授教育有关规章制度。
2、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
3、全面负责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监督管理,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
4、全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审查各教学点的授课计划和考试计划;派遣主干课程教师,审定教学点教师。
5、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对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学籍管理情况、教学设施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6、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收费,对校外教学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7、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电子注册、学位授予等工作。
8、负责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
(二)校外教学点的职责
1、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及阳光学院关于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点关于行政、教学、后勤、财务、安全保障等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保证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应按照阳光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主办校的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开展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配备人员信息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3、应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阳光学院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开展当年度的招生宣传工作。各教学点的招生广告及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由主办学校审定,不得做不实、虚假宣传。
4、应配合主办学校做好新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发放、新生注册、学费催缴、学籍异动、毕业生档案收集、毕业证书发放等各项相关管理工作。
5、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与教学要求,做好教学教务组织与管理,负责办学期间的教学辅导、学生面授、实验、实习、论文、考试考务、作业批改、教学保障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6、应按照学校所设专业要求配备相应师资。
7、负责该教学点所有办学费用。
8、应负责本教学点的学生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
9、合作办学期间,不得作出任何损害阳光学院声誉和学生权益的行为。
三、校外教学点的经费管理
(一)校外教学点要规范收费行为,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要符合国家物价部门和主办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二)阳光学院函授教育学生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按学年缴纳。学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校外教学点不得自行或代为收取学生学费。阳光学院在收齐学生学费后按照合作办学协议中的分成比例划拨教学点所得部分。
(三)教学点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师酬金、教学点管理人员酬金,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四、附则
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函授教育的管理部门,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