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部门、单位、教学站点: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业务项目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和改善业务管理水平,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教育厅相关文件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阳光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1:阳光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资格审查办法
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21年5月30日印发
附件1
阳光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毕业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阳光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毕业资格审查是指学校对具有我校学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是否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是否达到毕业要求而进行的全面审查。
第四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毕业的,学校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开展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审查在毕业学年第一个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审查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应于随当年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五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向教学站点下发毕业生资格审查相关资料,并提出具体审核要求。
(二)教学站点逐一核对审查资料,对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必须与继续教育学院核对确认。
(三)教学站点须将核对确认后准确无误的相关审查资料,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由学院汇总审核。
(四)经审核信息无误的学生均可参加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图像采集。
(五)教学站点应及时组织学生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信网(www.chsi.com.cn)查询学生个人信息,由学生本人核对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层次等规定项目,并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六)预期毕业学生名单的审查工作须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三个月内完成,经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公会议审议,由院长签发。
(七)继续教育学院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审毕业生数据资料并领取毕业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由阳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